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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监视居住应有家属书面通知书

贾建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说,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后的24小时内,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就是说,警察可以在对当事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家属,把司法机关的非法行为现在用法律的形式合法化了。如果将这一条款合法化了,不知道中国大陆将有多少冤假错案者、异见人士被失踪,维权者被消失,多少位“被消失者”的家属要每天奔波在各个刑侦机关、查询政府部门,有多少位父母望眼欲穿,多少位妻子、丈夫、兄弟、姐妹不能安心工作和生活,整天生活在恐惧、担忧中——他们不知道亲人身在何处、生死杳无音信,每日生活在焦急万分的情绪中。家属是国家的“合法公民”,他们生活在“法治”国家里,虽然享受不到宪法所赋予的什么权利,但是他们不是犯罪嫌疑人,不应被当作专政的对象,他们的知情权不应被剥夺,政府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有嫌疑,就逼着他们的家人一起跟着受煎熬、受株连。

再有,被抓走后的亲人又有什么安全可言?我们家属心里没底,恐怕执法者也没底吧。就拿我的丈夫何德普举例:他被抓走的11个月里,我不知道他被关押在哪里,是生是死无人告知,我一次次去公安局问,去看守所找,都是被告知“不知道”——任你问破天、跑断腿,得到的结果都是“不知道”。在那煎熬的11个月里,家属别想过一天安稳日子。

直到11个月后,我在法庭上才从丈夫口中得知:天寒地冻的天气里,他被关在一间没有阳光的暗室里,被警察扒光了衣服,一动不动地被强制按在木板上躺了85天;后背的皮肤都溃烂了,常常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稍有要求还要遭到打骂。当我得知这一切后,我对所谓的监视居住产生了怀疑,分外憎恶。难道这就是法律里规定的监视居住?这就是执法者们不能告知家属的监视居住?这就是办案的需要?这样做就会不危害国家安全了?我没学过法律,不明白那些执法者们实施这样的监视居住是否合法,是否有人性,难道通知了家属监视居住,执法者们就不能破案了?告知了家属这样的监视居住,就妨碍公安部门侦查了?就和谐?就稳定?我认为刑事诉讼法里写上这一条是给法律抹黑,是对法律的亵渎。

一个政府的执法部门不应该出现没有手续随便抓人、迫害人,更不能让任何一个公民随便消失、失踪。如果有必要抓人,应该有正式的手续,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他们的家属。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是庄严的、神圣的,应该是越来越有人性的,不能是充满恐怖的、残忍的、随意的、让百姓憎恶的。

多少年来,我真的不愿意再想起丈夫在监视居住中受过的酷刑折磨和我当时的痛苦、焦虑、无奈的情形。我也时常在想,如果把监视居住从法律中给取消了该有多好,天下不会再有人承受我丈夫和我所遭遇过的痛苦。

很明显,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想把监视居住不通知家属的范围扩大,让更多的家属,承受我所蒙受过的苦难。我想,作为一个对社会负责的人,我有责任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告诉大家,把自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反映给全国人大。

2011年9月22日 于北京